(来源:清一色)
观点与立场。
OTC,是“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也有人叫做“柜台交易”。在虚拟货币领域通常指场外交易——即买卖双方不通过交易所的撮合系统,而是直接点对点完成虚拟货币与法币(如人民币)之间的兑换。
简单来说,OTC 交易就像一个“民间换汇”的过程:你想用人民币买 USDT(泰达币),或者想把手中的比特币换成人民币,要么通过币安、OKX 等交易所中的“C2C”出金,要么找一个“中间商”直接完成交易——这个中间商,就是 OTC 交易商,俗称“币商”或“U 商”。
OTC 交易的主要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个人点对点模式(P2P)。买卖双方在平台(包括通讯软件的群聊中)上自行发布买卖需求,直接协商价格、私下完成转账与打币,平台仅作信息撮合,不介入资金流动。这是最基础的 OTC 形式,Binance 、OKX 的 C2C 板块均采用这一模式。
二是,做市商模式(Market Maker)。一些专业的 OTC 交易商持有大量虚拟货币库存,长期挂单,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他们赚取买卖价差,类似于传统金融市场中的"做市商"或外汇兑换商,是 OTC 市场中体量最大、最为活跃的主体。
三是,中介撮合模式。部分人专门充当中间人,撮合大额买卖双方完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本身不承担货币持仓风险。比如一些交易群的群主就是此类角色。
四是,钱包直接转账模式。交易双方互知钱包地址,线下或线上完成银行转账与链上打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币”,是最原始、同时也最难监管的交易形式。
OTC 交易的存在有其现实逻辑:在中国,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没有合法的官方兑换渠道,OTC 市场因此成为大量持币者进出市场的唯一通道。也正因如此,OTC 交易虽然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但是始终络绎不绝,更难杜绝。
02 哪些 OTC 行为容易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才能进行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在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中,最常被援引的是第 225 条第(四)项,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 OTC 行为最容易触发非法经营罪的追诉:
(一)频繁、大额的法币与 USDT 互换
USDT(泰达币)与美元 1:1 锚定,本质上是一种“数字美元”。检察机关和法院往往认为,大量收购、出售 USDT 的并且获利的经营性行为,实质上等同于非法买卖外汇,因为资金通过虚拟货币完成了跨境流动,绕过了外汇管制。这是当前 OTC 定罪最集中的方向。
(二)长期以"换汇"为目的从事 OTC
如果当事人明知客户需要将人民币兑换为 USDT 用于境外投资、转移资产,仍长期提供服务,司法机关会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从事非法外汇兑换的故意。
(三)形成规模化经营
单次或偶发的 OTC 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的概率较低,但一旦形成固定客户群、稳定资金流、团队化运作,便会被视为"经营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大幅提升入罪风险。
(四)资金来源不明,涉及黑灰产洗钱链条
这是 OTC 交易商最大的隐性风险。许多币商并不知道,自己收到的人民币来自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毒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当上游资金被追查时,OTC 商极易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洗钱犯罪被一并追诉,甚至主犯化。
值得注意的是, 认定非法经营罪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即可达到入罪门槛。在大额 OTC 交易中,这一门槛并不难触及。
03 Web3 律师的观点:OTC 交易不应被纳入非法经营罪
作为熟悉虚拟货币领域的刑事律师,以及 Web3 行业的法律观察者,刘律师对于 OTC 交易一律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肯定是不认同的,而且大多数的 OTC 交易往往都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的理由有:
(一)虚拟货币不是“外汇”,适用外汇管制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有些司法机关依赖于将虚拟货币(尤其是 USDT)等同于外汇。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八部委在 2026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也称“42 号文”)中,明确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不是法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也不应作为法币使用。既然虚拟货币不是外汇,以“非法买卖外汇”为由定罪,在逻辑上存在根本性矛盾。当然,如果仅仅是利用虚拟货币作为媒介而进行人民币和外币的兑换活动,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二)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不能被无限扩张
当无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时,司法机关往往援引《刑法》第 225 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然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入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类似“42 文”的行业监管规定,并非国务院规定,不能将行业监管文件中定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来作为刑法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此外,兜底条款的适用,须参照同条前三项的性质和程度,而非无限扩张,否则将使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吞噬本不应入罪的行为。
(三)行政违规不等于刑事犯罪
中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并非刑事立法的明确禁止。从事 OTC 交易,在行政层面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但将行政违规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而非第一道防线。
(四)主观明知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推定
许多 OTC 交易商在接受涉案资金时,并不知晓资金来源的违法性,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如果仅凭客观上完成了资金流转,就推定其具有"帮助"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有违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实务中,Web3 行业的法律从业者普遍认为,对 OTC 交易适用非法经营罪,是在虚拟货币监管立法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的一种“提前介入”——以现有刑法条文强行覆盖新兴领域,填补监管真空,但这种做法在法理上仍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04 在中国从事 OTC,风险几何?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政策立场,自 2021 年以来已经高度明确: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交易、挖矿、发行,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这一政策的核心逻辑,在于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止资本外流,以及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在这一背景下,国内从事 OTC 交易的商家面临的法律风险是真实且严峻的:
一方面,无论法理上的争议如何,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 OTC 从业者以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诉,相关判决并不鲜见;
另一方面,随着链上数据追踪技术的进步和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持续打击,“低调做单”已越来越难以规避侦查。
对于普通读者而言,需要清醒认识以下几点:帮人“换币”收取手续费,在法律上可能已构成经营行为;接触来源不明的资金,哪怕你毫不知情,也可能成为洗钱链条上的一环;所谓“合规操作”在中国境内目前没有任何官方认可的合法路径。
Web3 的世界或许无国界,但每一个现实中的从业者,都生活在具体的司法管辖之内。在中国监管政策明确收紧、刑事追诉风险居高不下的当下,任何打算涉足虚拟货币 OTC 领域的人,都应当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意见,切勿因一时的利益驱动,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
©本文为清一色官方代发,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清一色无关。清一色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文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文中部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微信/QQ:1074760229)。转载请注明出处:清一色财经

微信扫码打赏
支付宝扫码打赏
